何亮亮:香港的法官可以做到完全不受舆论影响,因为法官不是政府任命的,是终身职业,法官的行为失当或专业操守失当,自有专门机构查处,因此舆论可以批评却不能干扰法官的判决。香港属普通法系,与内地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因此无法比较,包括舆论是否影响司法方面。
长江商报:葛柏被审判前,其实也屡次立功,获得英女王嘉奖。主审法官在巡视监狱时也觉得他很可惜。请问,香港廉署在预防贪污等犯罪时,有什么有效措施与明文规定?
何亮亮:在建立廉署之前香港就出台了《防止贿赂条例》,其中有“财富与官职不相称”即可被查的规定。这个条例是针对公职人员的,后来又几次修订,对于商业机构也适用,一直到现在都是审理相关案件的主要法源。
3.谈争议
权利的傲慢,廉署也有过
长江商报:2004年7月24日,香港廉政公署采取成立以来罕有的大规模行动,几乎在同一时间进入香港多家媒体,检索新闻材料,并到署名记者的寓所搜查,引起舆论的巨大反弹。有评论认为:“新闻界的消息来源,性质其实就如同廉署的举报人和证人一样,都是身处险境,需要在人身安全得到绝对保证的情况下,才敢讲真话。”香港在保护举报人、证人方面,有什么经验?香港对于市民举报贪腐行为,是要求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也可?
何亮亮:一次查抄多家报社是廉署一次愚蠢而且失败的行动,反映了作为执法机构的廉署也有权力傲慢的一面。不过后来廉署没有再犯过同样的错误。其实廉署也善于利用媒体,如今年4月廉署扣查前特区政府第二号首长许仕仁与最大地产商郭氏兄弟,就事先向媒体吹风,使媒体提前获得消息。
保护证人、变疑犯为污点证人是普通法系下的通常做法。香港执法机构与廉署对于匿名举报会分析其真实性,如内容可能属实且案情重大肯定会展开调查,而调查的结果取决于能否掌握证据,有证据才能起诉疑犯。
在保护证人方面,香港一直做得不错。
长江商报:您在书中第11章专门介绍了,廉署对不同政治身份的人(比如程介南、涂谨申)采取双重标准,引起人们的热议。您怎么看?
何亮亮:这个案件到目前为止还是个案。廉署是西方法治文化的产物,廉署官员接受的都是西方教育,与美英执法机构有制度性的交流。2000年立法会选举前,香港右翼媒体《苹果日报》揭露左派政团议员程介南没有申报开设公关公司。廉署随即立案调查,迅速查办,香港法院也迅速审理此案,引起左派媒体猛烈批评。2004年媒体揭露右派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涉嫌以权谋私,也有人向廉署举报,但廉署不立案。
对于舆论的质询,廉署永远只有一句话的回答:不评论个案。
此事反映了廉署对待不同政治立场的议员选择性办案。如果廉署不改变这种做法,那是非常危险的。不过后来没有再出现类似案件。
然而,现在香港进入选举政治时代,各种贿选行为时有发生,这都是廉署可以介入调查的案子,而各派政治势力都会试图利用廉署打击政敌。未来廉署如何不偏不倚地查办选举中的弊案,也是对廉署的一大考验,因为这是与廉署善于查办的贪腐案不同的案件,且此类案件政治性强。
长江商报:廉政公署执行处处长陈德成从2005年7月23日起正式开始他离职前的休假。自喻猎人的他说:“30年前的贪污罪行是在光天化日下犯的,猎人当然很容易捉拿猎物,但时至今日贪污罪案是在黑暗中秘密行事,所以廉署为了成功打击贪污恶性,往往要秘密调查。”您认同此论吗?
何亮亮:其实廉署的调查都是暗中展开的,当然现在的情况与20世纪70年代完全不同。近年香港揭露的政府高层与大地产商之间的权钱交易,如果不是大地产商内部有人举报,是不会暴露的,所以陈德成的话也是经验之谈。
4.谈未来
廉署是香港特产,无法复制
长江商报:对于未来廉署的反贪工作,您作为香港市民,有何期许?
何亮亮:曾荫权作为前特首,有虽不犯法却让舆论不满民众反感的行为,反映了特区政府成立后,在特区首长(包括特首等最高级首长)层面,由于他们不属于政府公务员系统,不受公职人员法规的约束,又没有专门的纪律。在曾荫权被媒体揭露多宗类似事件之后,曾荫权下令设立一个以前终审庭大法官李国能为首的委员会研究制定针对最高级首长的纪律条文,也是亡羊补牢。
查办许仕仁与新世界地产大老板勾结案,可以恢复民众对廉署的信心,也有利于廉署提振士气,维护香港的廉洁。
长江商报:对于大陆的反贪与法制,您有什么建议?
何亮亮:廉署是香港特产,无法复制,澳门、台湾先后建立廉署,但由于法制环境、传统不同,澳、台廉署成绩无法与香港相比。澳门最大的官员腐败案不是由澳门廉署而是香港廉署首先发现的线索。台湾廉署未能查出行政院秘书长的腐败案(是行贿者自己向媒体揭露的)。
内地监察、执法部门一直与廉署有交流。在办案的专业技巧与技术方面,廉署有不少可供内地借鉴的经验与做法。
挣钱并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公平不代表每个人都赚一百元,公平是说你有赚一百元的能力,就能赚一百元;你有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赚二十元,这就是公平。
——廉政公署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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